社保服务
1、省本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现已开通生育门诊、生育住院、计划生育院端直接结算功能,参保女职工生育结算仅需支付个人应负担费用,生育保险支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2、参保女职工生育结算后,需联系人事处社保科,提交生育津贴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住院结算票据原件及明细复印件、病历首页及第二页复印件、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医保卡/银行卡复印件、《生育津贴拨付确认函》(见附件)。
3、社保科审核申报材料后,提交到黑龙江省社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办手续。
4、黑龙江省社保中心在完成报销流程后,将生育津贴拨付至个人提交的银行卡账户。
地点:人事处社保科(主楼827)
联系人:吴素
电话:0451-55191774
附件:《生育津贴拨付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