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服务
1.工伤人员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需携带《工伤医疗通知单》到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省本级定点协议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现金垫付。
2.在《工伤认定书》下达后,需将报销材料提交到人事处社保科(主楼827)。
3.工伤医疗费报销材料
(1)零星报销门诊:门诊手册/门诊病历、票据或加盖医院用章的电子票据、费用明细、诊断证明、《工伤职工(含跨省)零星报销费用申报表》;
(2)零星报销住院:住院病历、票据或加盖医院用章的电子票据、费用明细、诊断证明、《工伤职工(含跨省)零星报销费用申报表》;
4.特别说明
工伤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在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省本级定点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伤情稳定后未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附件:《工伤职工(含跨省)零星报销费用申报表》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省本级定点协议机构》
地点:人事处社保科(主楼827)
联系人:吴素
电话:0451-55191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