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和3张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因病、因伤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因外伤造成永久不可逆残疾的(如截肢),可凭医院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以及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预申请。
为落实让申请人“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初审、填表、粘贴照片于评定日当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然后进行残疾评定。
2.受理:区、县(市)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评定机构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评残医生签字并加盖名章,评定机构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长期居住在非户籍所在地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同意,可委托长期居住地的区、县(市)残联,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并将相关材料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后,按程序办理残疾人证。
4.审核、批准:区、县(市)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且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内必须录入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信息。上述程序应自评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打印出证。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进行实名举报,反映问题属实,并提供可查具线索的,区、县(市)残疾评定委员会要进行核查,对评定结果和残疾标准一致的,予以确认;对于评定结果和残疾标准有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评定。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5.发放、存档:区、县(市)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