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16〕18号
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临时、辅助性工作岗位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经东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2016年3月24日会议通过,现将《东北农业大学临时、辅助性工作岗位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农业大学
2016年4月5日
东北农业大学临时、辅助性工作岗位
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用工管理,维护学校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辅助性工作岗位用工”,是指学校教学、教辅、后勤等非独立法人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因工作需要,通过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方式或者直接同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方式,在一定期限内聘用员工从事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工作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 学校临时、辅助性工作岗位用工管理实行“宏观控制、分级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严格审批,合同管理。
第二章 用工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审核由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工资的用工计划。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录用条件招聘临时、辅助性用工人员,须自用工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合同签订及备案。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下、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的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的,由各单位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第六条 各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将学校劳动用工方式、学校及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明确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及相关考核办法。各单位所制订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临时、辅助性用工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各单位有权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相关材料。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各单位应当及时报学校人事处,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学校人事处视情况依法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退回派遣公司或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直接解除劳务合同关系。
第九条 临时、辅助性用工人员提出辞职,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写自动辞职书(解除劳动关系书);擅自离岗者,单位联系不上或擅自离岗且拒不签写自动辞职书(解除劳动关系书)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工人员,各单位应先行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书面方式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将相关内容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公示,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学校人事处视情况依法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退回派遣公司或与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直接解除劳务合同关系。
第三章 用工人员的招聘
第十条 各单位需要补充临时、辅助性工作岗位用工人员的,须在每年12月或6月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用工计划审批表》,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和要求招用。各单位须严格遵守“先审批,后招聘”的规定,不得擅自计划外用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聘用的临时、辅助性岗位用工人员,须年满16周岁,男性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0周岁,品德良好,身心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胜任工作,无不良嗜好;须具有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在特殊岗位工作的用工人员,必须符合该岗位的上岗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 对于招用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的临时、辅助性用工人员,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工人员服务未满半年辞职的,保险费用由劳动者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各单位聘用的临时、辅助性用工人员,一人一岗,不得同时担任多个岗位,领取多份工资。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用工。因违反学校用工管理制度、用工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引发的劳动纠纷或其它一切后果,均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学校还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用工人员的待遇
第十五条 临时、辅助性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学校财力承担水平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每月的5日前填写上月的《临时、辅助性员工工资名册》报送人事处,劳动合同人员和劳务合同人员分别填写,劳务派遣公司、学校计财处在每月的10日(遇假期顺延)左右发放工资。
第十七条 临时、辅助性用工人员若因工负伤或受到意外伤害,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定点医院医治,所属单位必须即时将工伤或意外伤害情况报学校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工伤处理;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由学校为其投保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按规定核销意外伤害费用。除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以外,学校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临时、辅助性用工人员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各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如岗位需要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轮休,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由各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费用聘用临时、辅助性工作人员的,可参照本办法招聘、管理和使用。发生劳动争议时,由所属单位负责调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参与调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