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精神,按照《关于加强省本级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6〕180号)要求,做好相关人员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材料补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人员分类及材料要求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居民户口本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面)。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居住证(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任选其一。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医保电⼦凭证或医保卡;参保地⼯作单位派出凭证或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任选其一。
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业务时,要确保提供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清晰。线上办理时,应上传材料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备案有效期限。长期异地就医备案长期有效,6个月内不得取消或变更;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二、备案材料补传
1.补传对象。2026年8月20日前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且备案当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参保⼈员应按新要求补齐备案材料。
2.过渡期截止时限。办理备案材料补传业务过渡期截止至2026年10月31日。未能在过渡期内补齐备案材料的,其原有长期异地就医备案资格将自2026年11月1日零时起自动失效。备案失效后,将停止在备案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对过渡期内未补齐备案材料,并且在此期间按异地长期居住备案进⾏医保直接结算的,医保部门视情况追回相应医保基金。
备案地为海南省的有关人员,如在过渡期内未补齐备案材料,其异地就医备案在2026年11月1日暂时不会自动失效,但需本人在海南省进行异地就医前完成备案材料补传业务。
三、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关注“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具体经办流程请参考附件。
2.线下办理。参保人员需携带备案材料复印件前往省医保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办理地点为香坊区中山路6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相关人员在具体办理备案材料补传业务时,如有疑问或需协助,可致电省本级医保服务热线0451-12393-2-2(按提示音转省本级医保人工服务)进行咨询。
附件: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