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省本级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相关工作的通知》(〔2023〕152号)精神, 省本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现已开通生育门诊、生育住院、计划生育院端直接结算功能,参保女职工生育出院结算时仅支付个人应负担费用,生育保险支付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
参保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将住院结算票据、病历首页、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报送至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社保科(主楼827室)办理生育津贴申办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吴老师 55191774
附件:《关于做好省本级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相关工作的通知》(〔2023〕152号)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