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表彰奖励工作服务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全省享受省部级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信息申报统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3〕530 号文件要求,现开展我校相关表彰人员信息申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统计范围
符合《规定》有关要求,全省有人事档案记录、能够通过相关资料查证核实、健在并保持荣誉的下列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不含现役军人):
(一)享受功勋荣誉待遇人员。获得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人员;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人员。
(二)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
1.获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员。
2.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3.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退役军人。
(三)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
1.获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员。
2.受到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或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3.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单独或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联合开展综合性、系统性表彰奖励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有文件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退役军人。
二、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填写《表彰奖励人员获得者信息统计表》,于 2023年 12 月 1 日下班前将《统计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电子版发送至rsczjglk@neau.edu.cn,《统计表》纸介版 1 份加盖单位公章交到主楼 831。
联系电话:宋卓然 55191530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3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