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4〕17号
2022-11-30 浏览次数:

东北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东农校发〔2014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构建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学院、机关、教辅、后勤等校内非独立法人处级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因教学辅助、党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岗位工作急需,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岗位聘用、合同管理,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学校返聘的退休人员、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安排、业务培训、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宏观管理。主要负责建立和健全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合同聘用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办理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合同聘用制岗位分类

A类岗位(党政机关岗位):是在“用人单位”岗位数未满的情况下,为完成学校党政管理及其辅助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全额支付。

B类岗位(学院、教辅及服务保障单位岗位):是根据学院及学校教学辅助、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学、教辅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暂由学校支付,随着学校改革的逐步深入,上述费用将改由“用人单位”支付;后勤服务岗位所聘人员的费用由后勤处支付。

C类岗位(科研项目岗位):是为完成科研项目工作而设立的岗位,包括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科研助理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第六条 设置合同聘用制岗位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申请,说明岗位设置理由,明确拟设置的岗位数量、拟聘任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人员费用的支出渠道。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

1. A类、B类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岗位需求,学校根据岗位核定情况审定;

2. C类岗位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七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2. 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3. 具备与所聘岗位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工作能力。

第八条 A类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B类岗位中学院及教辅岗位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他除特殊工勤或技术岗位外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C类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从事服务科研工作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且专业方向能够满足岗位需求。

第九条 A类岗位和B类岗位人员(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支付的人员)由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其他岗位由“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岗位数量、对应聘者的要求、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报名方法等事项。

第十条 A类岗位和B类岗位人员(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支付的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其他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学校纪委、科学技术处、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建聘用考核小组,按照公开的程序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情况,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肃处理:

1.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2.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3.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4.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5. “用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6.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7.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调离、降职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及续聘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其中包括试用期。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首次聘期劳动合同应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3年。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和考核情况进行续订,续订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八条 续订劳动合同时,如连续工作满十年,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通过学校的批准,签订《合同聘用制人员长期劳动合同续订审批表》。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此类续订合同审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经“用人单位”与合同聘用制人员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署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办理变更手续。未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合同聘用制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合同聘用制人员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给予答复。“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报人事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当事人,保留当事人签收的凭证,并按合法程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同时,要将解除合同的原因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书面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撤销或合并、合同聘用制岗位被撤销,“用人单位”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行为违反学校或“用人单位”规定,损害学校或“用人单位”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工资参照同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或实行协议工资。

A类、B类岗位人员参照同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及其他待遇,如遇国家及校内相关工资政策调整,对A类、B类岗位人员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C类岗位人员实行协议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职责和学历(学位)等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额。工资额不得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工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A类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学校全额支付;B类岗位人员中教学、教辅人员的工资暂由学校支付,随着学校改革的深入将逐步改由“用人单位”支付,后勤服务岗位所聘人员的费用由后勤处支付;C类岗位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合同聘用制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缴纳。A类岗位人员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负担;B类岗位人员中教学、教辅、管理人员的单位缴纳部分暂学校负担,随着学校改革的深入将逐步改用人单位”负担,后勤服务岗位所聘人员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后勤处负担C类岗位人员的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负担。

第二十六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从其工资中予以扣缴;“用人单位”须将所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时上缴到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合同聘用制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考核、晋升和培养提高

第二十八条 A类岗位人员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年度考核。B类及C类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其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以上各类岗位人员考核不合格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以上各类岗位人员均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晋升聘用或职员岗位晋升聘用。

第三十一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在职培养、提高,执行以下规定:

1. 学校不为合同聘用制人员提供学历教育经费。

2. 合同聘用制人员实际工作满2年(管理岗位人员须任副科级以上),方可申请在职攻读学位。在职攻读学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报考。

3. 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合同聘用制人员考取学位入学资格后,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并与学校签订《东北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在职攻读学位协议书》。

4. 合同聘用制人员如因攻读学位无法继续完成本职工作,经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但须由其个人承担《东北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聘用合同书》中相应的违约责任。

5. 合同聘用制人员取得学位后,如果由于个人原因需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但须由其个人承担《东北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聘用合同书》以及《东北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在职攻读学位协议书》中明确的违约责任。

6. 合同聘用制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符合学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岗位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以向地方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聘用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学校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此类人员的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和所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东北农业大学委托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管理,其个人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在单位的基层组织,聘用合同有效期内的档案管理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原来由学校委托省人才服务局进行人事代理的“流动聘任制”人员,将同时改称为“合同聘用制”人员,对原“流动聘任制”人员的管理也一并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