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流程
2023-12-14 浏览次数:

一、社保科工作人员将退休人员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变动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待遇核准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提交到省医保中心。

二、省医保中心按照《关于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1]48号)文件规定审核相关材料,给予认定结果: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可办理职工基本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2.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暂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三、社保科工作人员将省医保中心将审核结果告知退休人员。

四、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由退休人员本人选择如下补缴方式:

1.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期间涉及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实际情况,因个人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个人缴纳,因单位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单位缴纳。

2.按退休或退职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按所差年限的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缴足,省医保中心提供核定《黑龙江省省本级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通知单》。按照实际情况,因个人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个人缴纳,因单位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单位缴纳。

五、经本人确认费用补缴方式,按照相关要求需将个人补缴费用退回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代办补缴业务。补缴费用到账后,相关人员即可正常享受基本医保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