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东农校发〔2016〕19号)
2022-11-25 浏览次数:











东农校发〔201619



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经东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2016324日会议通过,现将《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农业大学

201645







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请假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在职员工,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学校专职教学科研岗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新参加工作一年内的专职教学科研岗人员及所有管理岗、工勤岗、其他专技岗人员均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考勤。

第二章 请假的种类及待遇

第四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校医院病休诊断证明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对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病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按照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 )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享受工伤假,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疗期外,视具体情况,按照病(事)假、旷工处理。

(三)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发原待遇。

(四)因肇事(交通事故或斗殴等)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医疗期间工资停发,伤者工资、医疗费按公安机关认定意见处理。

(五)全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五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因私出国(境)属于请事假范围,须正常履行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的,工资照发;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扣发超出天数的日工资;连续事假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严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且每月不超过两次,每次一天以内,经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可不视为事假:

1.教职工确需陪同直系亲属、配偶及岳父母(或公婆)诊查,或因上述人员病重、病危住院需本人陪住的。

2.因搬家、房屋大修、拆迁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教职工在家料理的。

3.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子女家长会的。

第六条 探亲假

(一)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

1.已婚教职工与配偶异地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从婚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1次的探亲假,假期30天。

2.已婚教职工与父母异地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

3.未婚教职工与父母异地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二)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岗位职责要求寒暑假期间正常上班的,经所在处级单位同意可安排在其他时间。

(三)教职工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探亲交通费的具体报销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婚丧假

(一)教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依法结婚的,享受18天婚假。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的,可给予3天丧假。

(三)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异地工作的;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配偶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婚丧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

第八条 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可给予51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可不按请假处理。

(三)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四)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接受节育手术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九条 领导干部请假

(一)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工作分工情况,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副职请假

1. 请假7天以下(事假5个工作日以下),需所在单位班子正职同意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2. 请假超过7天以上(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需所在单位班子正职同意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其他教职工请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须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批准权限经批准并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能离开岗位。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由教职工本人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2.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3.请假期未满不再续假的,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销假。

(二)批准权限

1.申请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

2.申请病假,当年病假累计两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批准。

3.申请事假必须书面申明理由。

当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的,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4.因公外出一个月以内,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一个月,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考勤、监督和处理

第十一条 各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考勤登记制度,考勤内容包括对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请假等情况的检查和记载。

对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检查其每天的出勤和在岗情况;对不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照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考勤,例会、集体教研活动、政治业务学习等均属考勤范围。

第十二条 考勤工作应由各处级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请销假的执行情况,完好保存各种考勤原始记录及请销假凭证,考勤结果应作为年度考核、工资晋升、岗位绩效津贴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处级单位每月须填报《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处。对于不保存考勤记录及凭证,或在考勤中有瞒报虚报等欺骗行为的,学校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59号)中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一)无故不请假、请假未被批准、请假期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以及请假理由经查实是虚假、编造的,缺勤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不实行坐班制的任课教师无故缺课或不经批准让别人代课的,每缺课或代课两学时按旷工一天处理;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例会、集体教研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等活动的,缺席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其迟到、早退的时间累计,每两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四)上班但无故拒绝从事所分配工作的,拒绝工作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缺勤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六)离岗到校外或校内其他岗位工作,未经学校批准的,缺勤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七)递交调动或辞(离)职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未办结离校手续即离岗者。

(八)出国逾期未归者。

(九)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者。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五条 职工累计旷工3天,停发一个月工资;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年终考核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天数;病假、婚丧假、探亲假期间,学校的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入假期天数;产假期间,学校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入假期天数,遇到寒暑假,可以顺延。探亲假、婚丧假期间的路程假不计入相应假期天数。

第十七条 教职工与学校因请假、旷工、解除人事关系等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及黑龙江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等做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东北农业大学考勤工作暂行规定》(东农人字[1995]28号)等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