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学校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2024-03-21 浏览次数:

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24〕7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落实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同时提供近期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可申报因病劳鉴。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被鉴定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劳鉴申请(附件1),填写《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2)并附本人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统一装入带绳档案袋,并标记清楚与名册相对应的序号、单位、姓名。请将申报材料连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名册》(附件3)纸介版及电子版统一报送

二)被鉴定人为危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并经主管部门盖章、医疗机构确诊医疗终结、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材料原件;具有暴力、自虐、自杀等倾向的重度精神类疾病人员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并经主管部门盖章和精神专科医院确诊医疗终结以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医疗诊断证明原件,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省劳鉴中心,可按特殊情况进行劳鉴。  

(三)申报材料纸质版请2023415日前报送至主楼831,电子版发至邮箱z40435@neau.edu.cn现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其它说明

(一)参加现场劳鉴时,被鉴定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携带本人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附件5)要求,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按文件要求做好通知和组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务必保证通知到位。其他具体要求请参考附件中的文件。

联系人:刘翠翠 窦大昶

联系电话:55190518 55191989

附件:1.申请书

2.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名册


 附件1申请书.docx

 附件2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docx

 附件3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名册.xlsx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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