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领取生育津贴人员退回生育津贴支付期工资的通知
2023-03-06 浏览次数:
各单位:

按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黑医保发[2019]57号)相关规定,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支付期限计发,并且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领取。因此已领取生育津贴人员需退回生育津贴支付期工资。如果生育津贴支付期工资高于已领取的生育津贴,退回已领取的生育津贴即可。

2023年开始生育津贴发放将采取新的办法,如果生育津贴高于生育津贴支付期工资,按照生育津贴和生育津贴支付期工资的差额发放;如果生育津贴支付期工资高于生育津贴,不再涉及生育津贴发放问题。

我校2021-2022年共有53名职工已领取生育津贴,近期人事处社保科将电话通知相关人员退回生育津贴支付期工资的有关问题。

退款账户:东北农业大学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香坊支行

银行账号:171450715430

退款备注:姓名+退回工资或退回生育津贴

退款时间:2023310-24

联系人:吴素

联系电话:55191774

附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黑医保发[2019]57号)

黑医保发【2019】57号.pdf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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