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1-12 浏览次数:

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黑医保发〔2022〕58号),实施办法建立了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落实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改革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施行后,一个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统筹基金支付后,未报销的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继续累计,当个人自付费用达到800元后,先由统筹基金按以上比例报销,剩余部分再按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报销。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超过3000元以上的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报销。已办理异地就医人员或异地突发疾病需紧急救治人员门诊统筹政策同上;未办理异地就医人员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相应下调10%;急诊死亡、急诊转院住院按住院管理。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医保卡账户)每月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首次划入额度为每人90元/月(即2021年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2.2%,符合国家规定的2%左右要求),待2022年平均基本养老金发布后视情况划补差额。在职转退休人员,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结使用和继承。

现将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解转发各单位,请各单位将文件精神传达给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12393-2。

附件:

《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黑医保发【2022】58号)

黑医保发58号.pdf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3年1月12日